雷伙成 发表于 2015-6-10 20:04:07

中华雷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中华雷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中华雷氏文化研究会第二条性质全球雷氏宗亲自愿参与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宗旨遵守国家法律,热爱祖国人民,研究雷氏文化,传承雷氏风范,编纂雷氏家谱,建设雷氏宗祠,推介雷氏企业,宣传雷氏人物,设立雷氏基金,商讨雷氏族务,服务雷氏宗亲,振兴雷氏家族。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凡自愿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的雷氏族人,年满十八周岁,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第五条本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1、对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3、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4、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信息、资料、刊物、文献等优先取行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六条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4、随时反馈信息,积极提供相关的资料;5、主动联络各地宗亲,通报本会的重大活动及成果,增强广大宗亲的团结和信任。第七条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第八条凡无正当理由而三次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第九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合法权益或名誉者,本会有权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职权:1、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本会成员;3、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或终止各项重大事宜,并通过决议。第十二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各省(市)会长为副会长。设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一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由热心本族事业、德高望重、有一定贡献者担任。第十三条本会下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谱稿编修部、总祠建设部、源流文化部、资金筹措部(统谱、总祠完成后改为雷氏发展互助基金部)、宣传委员会、雷氏博物馆管理部、海外联络部、雷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雷家女委员会等。第十四条研究会和各办事机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2、检查督促各项决议落实情况;3、提名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任命;4、签署有关文件,审查财务收支情况。第十六条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其工作职责为: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向会长报告工作情况;2、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交流信息;3、主持编写会刊、简讯,起草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第十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多数服从史实。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本会资金来源:宗亲捐助、企业赞助。第十九条捐资奖励办法:另行拟订。第二十条本会实行资金统一收缴,专户管理,分项使用。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单单有签证和主管领导审批。第二十一条本会各部、委、馆所需资金,由集体研究决定后拨给。第二十二条所有会员一律不得以研究会或部门的名义向宗亲集资,一经发现,即予以除名,追回所有款项,并自负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联谱建祠工程结束后,剩余资金转入“中华雷氏发展互助基金”账户,统一管理使用。第二十四条加强财务监管力度,设置财务监督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会所有会员,严格遵守“三要九不准”之规定,即:要团结,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搞小团体、另立山头;要廉洁,不铺张浪费,不迎来送往,不互赠礼品;要爱会,不损本会名誉,不做违章之事,不擅自行动、凌驾于本会之上。若有违反,经劝告不改者,予以除名。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4月30日研究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生效。                                                    中华雷氏文化研究会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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